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14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 高莉瑄 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對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3紙、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