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
乙○○
(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