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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