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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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