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就任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5號上訴人 何萬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燈城 、 林明成 、 劉茂賢 及 呂金火 間請求確認就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本院前以104年8月17日104年度補字第1455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諭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5年1月15日104年度救字第118號裁定,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就任無效之訴,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且上開104年度救字第118號裁定於10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後,原告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是該裁定業已確定。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