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70300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匯被告保證金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入款項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文件(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字第4299號卷宗核閱無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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