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聲請人甲○○
0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暨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共14,100元之計算方式,及與配偶對受扶養子女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說明未協商前與各債權銀行間之還款狀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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