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古淑華 被上訴人 吳桂雀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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