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先敘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所為之本院94年度婚字第394號民事判決書,其當事人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聲請人乙○○請求更正在卷,並據提出戶籍謄本
1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婚字39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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