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號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因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業遭駁回,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再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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