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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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 黃文清 被告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 (NicolaMelillo)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3,3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85元【計算式:(25,156x1/3)=8,385,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補 字第 67 號裁定(110.10.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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