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潮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潮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還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