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康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康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康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康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6日110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182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4日110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號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4號確定日期110年7月5日110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3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