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旗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彥旗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9年8月15日」,爰更正為「109年8月16日」、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110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爰更正為「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彥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6日109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77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09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8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09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20日110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