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2號聲請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調解聲明第一項:聲證一之設備、模具及圖面等財產之客觀價值約略為何?及調解聲明第二項,若調解成立,聲請人之利益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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