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李育麟 訴訟代理人 李宏騰 被告 蕭鈺娟 訴訟代理人 沈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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