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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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賴奇政
賴志成 賴怡蓉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淑敏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970元,應徵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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