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許祖榮 律師被告 辜柏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辜柏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質及惡性甚為重大,參以重罪常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的基本人性,被告可預期所犯之製造改造手槍罪刑度甚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審酌本案所涉及之槍枝、子彈的數量,及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製造槍枝、子彈之犯行,被告雖均坦承製造犯行,惟仍爭執槍枝殺傷力一節,而被告所涉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可預期該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佐以被告於偵查中為了免除羈押,竟偽造診斷證明書,足見其已有逃避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所犯之罪係製造槍、彈,已屬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且本案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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