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育甄
       趙學涵
被   告  廖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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