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0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盧美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5月3日│350,000元│LS0000000││││龍山分行││││├──┼───┼────────┼──────┼─────┼─────┤│002│盧美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6月3日│350,000元│LS0000000││││龍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