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69號聲請人湯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仁 代理人 郭榮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第27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100年3月1日│157,500元│S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