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原告 陳奕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洧騏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72元(計算式:200,0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計70,75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本件程序費用2,221元=272,97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禾翊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8月1日

114年10月16日

(2+77/365)

16%

7萬750.68元

小計

7萬750.68元

合計

7萬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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