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原告 陳奕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洧騏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72元(計算式:200,0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計70,75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本件程序費用2,221元=272,97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禾翊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8月1日
114年10月16日
(2+77/365)
16%
7萬750.68元
小計
7萬750.68元
合計
7萬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