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邱雅筠

被告 陳瑞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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