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7號、第108號、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7號、第108號、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71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0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114聲沒42號卷第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