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傳宗被告鍾佩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86號、101年度執字第4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傳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傳宗因被告 鐘佩真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鐘佩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高傳宗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1月8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台灣高等法院以101年上訴字15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執聲字第4799號案件執行,被告並未在監或在押,惟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上開判決書、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鐘佩真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依限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2日北檢治造101執4799號號通知暨上開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稽。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