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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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仲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仲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仲煒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仲煒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以100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以100年度審簡字第7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於100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96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9601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