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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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于志鈞 被告 陸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萬元。
(二)陳述:被告誑稱高薪聘請鑑定專家鑑定為古董,並以高價賣予告訴人,偵查中亦不願意與告訴人和解,態度惡劣,爰請求被告賠償被詐騙金額282萬元。
(三)證據:
1.告訴人事實理由陳述狀。
2.告訴人現金提領紀錄。
3.被告以 黃邦光 先生資歷誆稱是專家「 米青 」之資歷。
4.被告美金報價及簽名。
5.99年8月20日交付現金20萬元被告夫人之親筆紀錄。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74號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陳俞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