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9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藥錠1顆,經送鑑驗結果,含MDMA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6月14日管檢字第095000568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偵查卷第33頁),從而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準此,聲請人據此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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