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第00000000000號通知書」,應更正、補充為「第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多次未依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均係出於同一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僅成立單純一罪,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