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凃東輝
沈碧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志龍陳忠煥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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