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0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金水 即保證責任高雄
市原住民建設勞動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及被告登記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