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