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未列被繼承人 周寶檯 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應併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始為適法。請具狀追加以周寶檯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本件尚有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戊○○(同為周寶檯繼承人),債權人請釋明是否一併請求。如一併請求,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丁○○、甲○○、丙○○應於被繼承人周寶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乙○○、戊○○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干元之意旨。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