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立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所在地如與前開登記內容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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