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68號再審原告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審再易字第28號民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