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韻芝 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6,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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