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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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訴字第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郭榮振 住彰化縣○○鎮○路里○○街○○號
居彰化縣○○鎮○○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張翠伶
住彰化縣○○市○○○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孟倪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7,8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上訴人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115元(計算式:6,615元+4,500元=11,1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