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藝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明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人係先代墊保費新臺幣(下同)22,705元,與分期按月清償之總金額24,096元不符(2,008元×12個月)。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