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80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頤 被上訴人 楊茅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0元(53.36㎡×12500元/㎡=6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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