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子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曾子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與嚴重性、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事項,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