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如雅 債務人 朱雯 債務人 朱蕊 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雯為申請大學教育階段之就學貸款需要,於民國99年間邀同案外人 朱凱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借據在案,債務人 朱雯復 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 朱蕊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增補約據,依據增補約據第二條約定債務人朱蕊娟對於在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債務人朱雯依原借據約定對聲請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下稱主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案外人朱凱平對於主債務所負之連帶保證責任,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債務人朱雯於大學教育階段借款金額共計為新臺幣473,57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年率1.15%,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06%加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15%)加年率1%即
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朱雯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2,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朱蕊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雯、朱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442567│娟│7月01日起│0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雯、朱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2567│娟│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