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356、7521、8711、8712、8713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廷 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祐廷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
8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年僅18歲,涉世未深,而遭詐欺集團利誘擔任車手。到案後被告坦承犯行,在羈押期間深切反省,父親罹癌,又為此案件操心,讓被告十分難過,在親情支持下,被告會重新做人,且願與被害人和解,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祐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考量其在車手集團中之角色為第一線車手,遭查獲之風險最大,屬層級較低之成員,且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安排調解,除未到案之被害人外,被告家人到庭協助被告與其他被害人調解成立。又被告並無前科,除本案外,目前尚無其他案件遭起訴,素行紀錄尚可。是認被告家庭支持系統完整,其因年輕識淺,思慮不周而犯案,經此段期間羈押後,應知遠離不良朋友及犯罪誘惑,而無反覆實施之虞。另為能保全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准予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惟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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