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林宗賢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7,17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7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則原告因排除此一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756,23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7,178元【計算式:756,235元(本金)+130,943元(自112年4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5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88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