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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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關曉芳
黃慧君 黃慧姍 黃廣萌 被告黃 李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共240分之6,於民國88年3月1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因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244,490元〔計算式:(9,120+113+1,080+317)×920×6/240=244,490)少於債權額,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物核定為24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