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林忠毅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蘇清水 律師被告 施穎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表示結算金額未能確定及提存等語,故此部分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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