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6號聲請人 莊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俊德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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