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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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明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6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1,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