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偽造文書│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徒刑4月│徒刑3月│徒刑5月│徒刑4月│徒刑3月│8月│4月││││││││││├───┼────┼────┼────┼────┼────┼────┼────┤│所犯│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刑法第│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法條│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216條│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1項│2項│├───┼────┼────┼────┼────┼────┼────┼────┤│犯罪│96年2月5│96年2月5│96年4月│96年4月│96年4月│96年5月│96年5月││日期│日│日│15日│15日│16日│19日│19日│├───┼────┼────┼────┼────┼────┼────┼────┤│偵查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關年度│96年度毒│96年度毒│96年度毒│96年度毒│96年度偵│96年度毒│96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偵字第│偵字第│偵字第│字第7055│偵字第│偵字第│││708號│708號│4738號│4738號│號│3187號│3187號│├───┼────┼────┼────┼────┼────┼────┼────┤│最後事│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實審法│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訴│96年度上│96年度訴│96年度訴││院、案│字第740│字第740│字第1963│字第1963│訴字第│字第2534│字第2534││號及判│號,96年│號,96年│號,96年│號,96年│2871號,│號,96年│號,96年││決日期│6月21日│6月21日│11月12日│11月12日│96年12月│12月31日│12月31日│││││││12日│││├───┼────┼────┼────┼────┼────┼────┼────┤│判決確│96年9月│96年9月│96年12月│96年12月│96年12月│97年1月│97年1月││定日期│14日│14日│3日│3日│31日│25日│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