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17弄債務人乙○○債務人戊○○
17號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丙○○、戊○○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0年4月30日│80,000元│90年4月30日│DC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0年5月20日│71,100元│90年5月21日│HA0000000│├──┼─────────┼───────────┼───────────┼───────────┤│002│90年6月10日│52,000元│90年6月11日│HA0000000│├──┼─────────┼───────────┼───────────┼───────────┤│003│90年7月31日│41,000元│90年7月31日│HA0000000│├──┼─────────┼───────────┼───────────┼───────────┤│004│90年7月15日│54,500元│90年7月27日│HA0000000│└──┴─────────┴───────────┴───────────┴───────────┘┌────────────────────────────────────────────────┐│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0年8月10日│28,000元│90年8月10日│FB0000000│├──┼─────────┼───────────┼───────────┼───────────┤│002│90年7月27日│48,500元│90年7月27日│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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