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凱保羅
訴訟代理人 吳稔琦
被 告 詹沛潔 即 詹昱瑞 即高雄市私立首席外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
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五
月一日下午二時○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彥伶